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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老伯和王老太老夫妻于1999年收养了张老伯弟弟的女儿小张,时年11岁,户口也由北京迁入济南。养女小张在济南念了小学、中学、大学,后来去了新加坡。在养女读书期间,张老伯夫妻二人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在生活学习上帮助关心她。可是没想到,在养女走出大学门后不久,和养父母的关系就恶化了,打电话时会骂养父母,说她没有赡养义务。老两口伤心地说,养女与他们断绝了往来,甚至过年都不回家,也没有电话打来。老两口认为,养女这样对待含辛茹苦抚养她的养父母,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两位老人想知道,他们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荣凯解答: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另外,对于“养父母可否要求不孝养子返还抚育费”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可知,提供养子女的读书费、生活费等抚育费用相当于赠予,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主张返还一般是不予支持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给18岁以上的成年养子女的一些费用是借款,否则将很难获得支持。
而如果老两口主张不解除收养关系,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赡养费纠纷诉讼,要求养子女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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