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于2016年1月7日在槐荫区二环西路东侧经十路南侧地块建设房屋一处(售楼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六)之规定,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因听证告知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我局将听证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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