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下法院审理查明,张某2016年10月底至12月初期间,携带事先准备的剪刀、折叠刀等作案工具,凌晨两点至五点窜至历下区某大型住宅小区内,或持剪刀、折叠刀挟持被害人,或采取用手捂嘴及言语威胁等方式抢劫被害人手机、手提包、银行卡、现金等财物,共作案4起。4名被害人皆为二三十岁的女子,抢劫数额共计1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赃款全部未追回。
据本案审判长孙静介绍,张某系吉林省长岭县人,从小没有上过学的他2014年到济南,先是在某工地干钢筋工,后来又到某炒鸡店干了一个月左右的服务员,后来失业。张某除了抢劫还盗窃。2016年11月某日凌晨,张某窜至历下区某住宅小区内,将失主停放的价值2000余元摩托车盗走。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盗窃犯罪系归案后在侦查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历下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前述判决,并责令张某退赔5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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