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政策的奖励扶助对象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在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并合法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户籍登记或界定为济南市城镇居民户籍的非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退休职工。
对于符合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条件的,将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原市、县(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并已办理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2016年1月21日(含当天)前办理退休的,按原政策和发放渠道,于2017年年底前发放最后一次;2016年1月22日(含22日)以后办理退休的及2016年1月21日(含当天)前办理退休未及时申报的,按照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政策落实。
符合条件的人员自2016年1月开始按标准发放。已领取机关、事业组织职工一次性退休补贴或加发工资5%,已领取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或加发工资5%,因企业破产、改制、裁员等原因已领取与一次性养老补助同类别补偿,已享受特别扶助和农村奖扶政策的人员将不享受奖金扶助。
(本报记者张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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