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张某与丈夫董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然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个体工商。2011年,董某在一次聚会中认识了杨某,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张某一直被蒙在鼓里。2012年11月,董某为了讨杨某欢心,通过银行将66万转账到杨某账号上。张某发现后,十分愤怒,痛斥了丈夫董某,然后多次找杨某索要66万元,但是杨某说:“那是你丈夫给我的,我凭什么还给你?就算你说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最多也就还你33万。”对于杨某的无理,张某很生气,她想知道,能否通过法律手段全部拿回66万元?
答——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杨某接受董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66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董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杨某的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并且婚外情的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杨某接受的66万元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张某应该立刻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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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东图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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