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商场宣传单上标注为50寸的品牌彩电,几天后商家送货到家消费者发现电视机仅为37.8寸,尺寸“缩水”约四分之一。一气之下,涉事消费者将济南某家电商场告上了法庭。
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济南某家电商场在其商场内发布广告宣传销售50寸某品牌彩电,价格为4999元。2014年3月初,原告章一贵在该家电商场购买了上述50寸某品牌彩电一台。三天后,被告济南某家电商场将电视机交付给原告章一贵。另查明,电视使用说明书载明,涉案电视机最大可视图像尺寸(屏幕对角线尺寸)为126厘米,约37.8寸。
据本案历下法院审判长李飒介绍,本案原告购买行为虽发生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前,但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故关于欺诈赔偿的法律适用,应适用新法。据此,依照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济南某家电商场退还原告章一贵货款4999元,赔偿原告三倍货款14997元;原告将购买的规格50寸某品牌彩电一台返还给被告。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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