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系济南某中学体育教师兼任男子篮球主教练及体育特长生招生测试评委。苏某某利用其负责济南某中学男子篮球队队员比赛、办理国家运动员一、二等级资格证书的职务便利,在2010年7月份至2014年底4年多的时间内,多次收受学生家长及中间人给予的贿赂,受贿范围涉及山东、山西、新疆三省区,共为11名学生违规办理了国家一级或者二级运动员证,受贿金额最多的一次达12万元,共计受贿44万元。
在此期间,吴某为让其孩子被北京某高校录取,被告人苏某某还受学生家长吴某的委托,将100005元以其妻子的名义办理一张银行卡,送给了北京某高校的一名体育主教练,其在高水平运动员测试过程中给吴某之子予以照顾。
根据我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济南历下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苏某某非法所得4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目前,此案一审判决已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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