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电建一公司”)是一家“走出去”企业,2013年与哈萨克斯坦签署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负责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热电厂12号汽轮发电机组建设项目,该项目从交钥匙、设计、到采购、施工固定各阶段总工期为23个月,合同总额为4500万美元。
随着工程各个阶段的顺利进展,目前该项目已进入最终竣工结算阶段。然而电建一公司并没有随着工程的竣工而高兴起来,反而陷入了困惑。
在今年济南市国税局开展的服务“一带一路”企业大走访活动中,历城区国税局了解到,按照哈萨克斯坦国税法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还须对税后净利润缴纳15%的净利润税,作为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无论净利润是否汇回母公司,均须缴纳。
按15%的税率计算,公司2016年需缴纳14256万坚戈,折合人民币313.63万元。如果能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根据中哈税收协定,则能享受5%的优惠税率,那就只需缴纳4752万坚戈,折合人民币104.54万元,直接减免税款209.09万元。
历城国税局立即为电建一公司开具了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证明有了,但减税却没享受到。电建一公司由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认证问题,再一次来到历城区国税局,希望再开具两份身份证明。
原来,根据哈国税务局规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必须要进行“双认证”,即《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要提交公证局齐鲁公证处及中哈大使馆进行双认证。“双认证”的情况下,《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出具三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出具《公证书》时需要一份,哈国税务局需要一份。而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一家公司只能开具一份证明。
历城区国税局在了解情况后,立即向上级进行了汇报,仅用一天时间,得到总局肯定回复,顺利为电建一公司开具出了两份身份证明。
历城区国税随后跟踪服务,得知电建一公司顺利享受到了209.09万元的税款减免。这一打破常规的需求与审批,妥善处理了电建一公司的国际税收分歧与争议,维护了企业的税收权益,给企业“出海”国外增强信心。(本报记者 盖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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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企业和个人“走出去”在国外取得各种形式的收入后,在当地就要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而他们又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在国内也需要承担纳税义务,这样就产生了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时,国家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使企业在国家与国家(或地区)之间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又称为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我国自1981年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截至目前已与106个国家签订协议,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税收安排,涵盖世界大部分主要经济体,其中包括5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这个税收协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就能享受到低税率、免税优惠或者避免双重征税。
我国企业在国外要想享受到国际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必须出具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能避免双重征税,走出去企业必须先到国税局办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拿到该证明才能通过协定国的审核,享受到税收优惠。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将与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8个国家开展税收协定谈判,并将加快对“走出去”重点国家和国际组织派驻税务官员,承担开展国际税收协作、涉税争端解决、涉税信息收集、提供涉税服务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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