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5月1日讯 (记者殷玉国)济南一名50多岁的男子陈某,到经十路上一家医院治疗打鼾,动完手术后却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27日,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漏诊冠心病,违反手术禁忌症而进行手术,存在过错,赔偿患者家属73万元。
2014年10月,男子陈某因打鼾入住该医院,被医生诊断为鼻中隔偏曲,慢性扁桃体炎。当年10月21日,医院为其进行手术,患者手术后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所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意见为患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伴右冠状动脉血栓栓塞导致心跳骤停死亡。鉴定所对该医院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出具鉴定意见:医院存在手术前未能完善相关检查,漏诊冠心病的医疗过错;医院存在违反手术禁忌症(冠心病)规定而进行手术的医疗过错。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医院辩称,院方诊疗行为没有过错,符合诊疗规范,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医院对鉴定意见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但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意见确认的医院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的结论,判医院承担80%的责任。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费等共计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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