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提出,将强化商品房预售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须一房一价申报,利润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后,须按照核准价格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不予网签;3个月后价格确需调整时,涨幅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超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对于囤房居奇、捂盘惜售等行为,山东省提出,商品住宅项目具备预售条件,以各种理由和形式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必须一次性将全部房源面向社会公开发售,且不得通过商品住宅高价装修、捆绑销售高价车位(库)及储藏室等变相涨价的途径躲避价格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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