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婚外生子后拒付抚养费,男子被昔日情人告到法院
相关证据显示,2011年,已婚男子赵某与王某相识,次年,两人开始非法同居。同年底,王某在美国产下一子,取名赵小某,系赵某非婚生子。赵小某出生后,赵某与王某就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产生矛盾。2014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签署协议,约定孩子由王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
此后,赵小某随王某生活,但赵某未按协议支付每月1万元抚养费。2016年,王某以赵某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为由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万元。庭审中,被告赵某辩称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并称原告王某道德素质差,要求非婚生子赵小某交由自己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争议焦点背着妻子与情人签协议这“合同”有效吗?
●《婚姻法》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合同法》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解读:合同虽无效,但抚养费必须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系有合法婚姻之人,在婚外与原告同居并生子,违背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我国婚姻法所禁止。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对赵小某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该案中,如何认定王某与赵某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则成为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了抚养费数额,由于赵某有配偶,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取得妻子的同意,所以赵某单方面承诺将其夫妻共同财产给付王某,侵害了其妻子的利益,上述《协议》有关抚养费的数额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尽管协议无效,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依然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本案中赵小某尚未成年,赵某作为赵小某的父亲,应当承担必要的抚养费。而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法院判决
万元“合同”无效抚养费成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另有家庭,且已经育有一儿一女,如果赵小某由被告抚养,对孩子成长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了抚养费数额,但该数额明显高于赵小某的实际生活需要,协议约定侵犯了被告配偶的财产权利。目前,赵小某在国内生活,应按照国内的实际生活需要及被告的经济收入综合确定抚养费数额。
近日,槐荫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赵小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赵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赵小某独立生活之日止。(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王辉 罗晶琦)
新闻推荐
新华社发下基层调研、考核以及参加基层组织的活动不得接受基层单位就餐安排;接待来电来访人员要态度诚恳,不盲目回复、不推卸责任;严格预算管理,压缩不必要的费用支出,降低机关运行成本……近...
济南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济南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