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桂华、杭久祥: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如下:
我行对郭桂华享有的债权本金 1553754.85 元、利息及相应权利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债权及优先受偿权已得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 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17年3月 30 日,我行将上述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及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给唐再宇(身份证号 370104197810141910),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唐再宇(身份证号370104197810141910)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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