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下列机动车和驾驶证存在需要公告、告知事项,现予以告知、公告。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
备注:因版面关系只刊登了部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其它涉及需要告知、公告的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请登录济南市网上车管所(www.jncgs.gov. cn)通知通告栏目查看。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下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以下机动车办理了注销登记,但机动车所有人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号牌或者行驶证,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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