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良机
晚报讯(记者商萍萍通讯员盛秦岭徐婷)订金还是定金?这个问题困扰了很多消费者,也引起了不少纠纷;举报投诉在3·15当天认为力度更大?这样的认识误区使不少消费者错失了维权良机。记者昨日从周村区工商局获悉,部分消费者对“消法”的规定不甚了解,在投诉中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定金、订金差别大消费者要分清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济南的消费者张先生今年初到周村购买家具,经过挑选,看中了一套价格3万余元的红木家具,并跟商家协商交纳了3000元的预付款,商家为其出了收据,标明“定金”字样。由于张先生的家人对该款式不满意,他便打电话与商家协商想要退回预付款,不料商家态度大变,只说“定金”不能退并挂了电话。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便找到商家进行调解,但商家不予配合,也不接受工作人员提出的仲裁建议,调解只能中止。据了解,“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而“订金”或“预付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是可以退还的。
“定金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超出了工商部门调解的范畴,建议通过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采访中,周村消保委秘书长连传鹏告诉记者,张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由于定金和订金读音相同,很多商家借机打“擦边球”,建议消费者在交纳预付款时,要提前约定好是“定金”还是“订金”,并在收款单据上标注清楚。
○投诉集中3·15当天错失维权时机
记者从周村区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处了解到,3·15前后是消费投诉最集中的时段,投诉数量呈“井喷”态势,受理情况是平时的3倍以上,但在这群消费者当中,有不少人是将问题“攒”了起来,想在当天进行投诉,以为力度更大,没想到反而错过了维权良机。
家住周村南郊的王大爷三年前搬了新居,在装修时安装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用了不到两年,就出现了质量问题。“当时安装的时候说保修期是两年,用了一年半多,就开始漏水,找安装的来修,总是说今天不行,明天不行,一直拖到现在也没给修。”王大爷是在3·15当天前去投诉的,可根据日期计算,这台热水器已经超出了保修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品已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
“每年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很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及时维权,总要等到3·15期间来处理,致使产品出了三包期限。也有些消费者不注意留存证据,致使权益受到侵害无法正常维权。”周村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维权不能拖时间,否则便会像王大爷一样错过了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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