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要点●以年为基数核定市级返还和县(市)区上缴基数●省级对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按照%的比例分成●中央从县(市)区上划的收入,市级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各县(市)区,确保县(市)区既有财力不变
本报月日讯(记者 王彬)近日,济南市出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济南市提出,除省级保留企业外,按照属地原则,将中央下划增值税收入全部下放县(市)区,同时以年为基数保证市与各县(市)区既有财力不受影响。
方案提出,以年为基数核定市级返还和县(市)区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与地方各按%比例分享。省级保留的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征收入库。除省级保留企业外的一般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作为县(市)区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省级对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按照%的比例分成;市级在保持对县(市)区“保留基数,分享增量”财力分成办法不变的同时,适应中央增值税收入划分新体制,相应调整核定各县(市)区收入基数。省、市级分成部分,年终由县(市)区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市财政。中央从县(市)区上划的收入,市级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各县(市)区,确保县(市)区既有财力不变。其中,年—年,对省级因年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集中的税收收入继续予以全额返还;在过渡期内,省级暂不参与分享市县耕地占用税。
据悉,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自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过渡期结束后,市级将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结合市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对方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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