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2016年7月,李某实际所有并挂靠运输公司的货车由司机杨某驾驶时,与路边防护栏刮擦后驶出路外至深沟,造成司机杨某跳离车体后受伤、乘员徐某跳离车体后死亡,以及货物、路产、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杨某全责,并认定该车严重超载(超载率833.3%)及杨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是肇事根本原因。保险公司以严重超载和死伤人员属车上人员为由拒赔。问:1.保险公司能否以超载拒赔?2.杨某、徐某是否属第三者?【荣凯说法】
1、严重超载的拒赔理由。保险合同虽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运输公司违反安全装载的惟一因素造成,且本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此理解不一致,故应根据《合同法》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做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故保险公司以此拒赔理由不充分。《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总体来讲,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超载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投保商业车辆保险的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因超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依照《保险法》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2、死伤者的第三者身份。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瞬间,乘车人徐某和驾驶人杨某均离开被保险车辆,明显不属于“车上人员”,故该两人应是本案保险的第三者,应属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赔付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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