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197600热线(记者梁赓)日前,济南农商银行一分社负责人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获刑两年零六个月,为银行职员发放贷款行为敲响了警钟。
据悉,刘某某原系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平安信用社客户经理,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8月14日被逮捕。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上述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已审理终结。济南中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未实际考察申请贷款人的经营情况、归还能力和贷款用途等情况下,发放贷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原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正确的。后济南中院判定:上诉人刘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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