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明通讯员姜枫
生活日报2月25日讯夫妻之间的借款该还还得还,有了借条想赖账很难。近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夫妻之间的借款纠纷,市民张先生仲裁要求黄女士按照借条规定归还相当于20万元的股权,最终济南仲裁委裁定黄女士应当将价值二十万元的股权分割给张先生。为何夫妻之间的借款还要归还?
市民张先生与黄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由于张先生很有经济头脑,婚后家庭各项收入均由张先生保管和开支。黄女士没有固定工作,一直都想开个公司自己做老板,但张先生一直予以阻拦,2011年,他们的女儿出生后,二人开始因一些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此时,黄女士的创业信念更加坚定,为了能够开公司,她想到了向张先生借钱。
2011年10月19日,黄女士向张先生借了二十万元人民币,自己注册了个公司。在张先生要求下,黄女士在借条中写明:“今借张先生人民币二十万元,借款人为黄女士,借款时间为2011年10月19日,公司风险由黄女士承担,公司发展后用公司的股权抵偿张先生的二十万元借款,发生纠纷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因黄女士善于管理,加上勤奋努力,公司发展很快,不久公司增股,有几名新股东申请加入,经公司相关机构决定,公司股东增加到十人。
生意不错,但是二人的感情并没有什么好转。2013年6月,张先生和黄女士在生活中的矛盾越来越多,张先生感到二人性格不合,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坚决要求离婚,黄女士也表示同意,但两人在二十万元借款的认定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张先生认为与黄女士之间的借款协议有效,应按约定分割股权,而黄女士主张夫妻间的借款协议是无效的,于是张先生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能否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具的欠条来主张实现自己的债权。2011年8月13日生效的《婚姻法解释(三)》为处理夫妻间借款协议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根据本条规定,张先生与黄女士间的借款协议是有效的,张先生与黄女士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面临分割,张先生要求黄女士返还借款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黄女士应当将价值二十万元的股权分割给张先生。换言之: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只要证明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且收益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就对其主张应予支持。
济南仲裁委仲裁员提示,根据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制是通常状态,而财产分别制为特殊形态。有不少人觉得夫妻之间随便写个欠条玩玩可能不会带来什么麻烦,但是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就应该特别注意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借款协议、欠条,在离婚时如果审理属实就会被认定为有效,借款一方就负有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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