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红妮
生活日报3月11日讯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将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根据通知,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2014年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省级直管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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