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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宣传不实致“花园”缩水 济南仲裁委员会:开发商应酌情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生活日报 2016-10-26 21:55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李明通讯员姜枫

生活日报4月8日讯2010年5月份,张先生看中某小区一套150多平方米的房子,当时开发商的楼书上有一段描述“在城市黄金地段营造一座近6000平方米的城市中心花园不能不说是一种梦想,×××小区就让你的梦想成真”。但在房屋交房时,6000平方米的中心花园缩水一大半,居然还不到2000平方米。

面对公共绿地面积大幅缩水,张先生与其他业主一起向开发商讨说法。开发商却答复,报刊和楼书中对中心花园的描述不能作为合同内容,所作的说明和承诺是不确定的,对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不具重要影响。

济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了该纠纷,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开发商在报刊和售楼广告中对6000平方米的城市中心花园的宣传是具体和明确的,对楼盘的销售、合同的签订和价格的确定均具有重大影响,应该视为要约,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理应酌情承担违约责任。

调解员提示,开发商在制作、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时候,除了要遵守《广告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外,还应当特别注意房地产广告的宣传资料是否与实际相符合,切不可为吸引眼球而作虚假宣传。购房者不能因为开发的广告宣传而轻易决定是否购房。由于目前房地产虚假广告普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在对房地产广告中的内容有疑问时,一定要向开发商核实确定并将开发商的承诺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如遇到虚假广告,购房者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投诉,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开发商作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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