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案件事实:张某和王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某名下。2016年2月1日法院判决张某和王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出卖给了赵某,赵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100万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后王某起诉赵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腾房,赵某现在很困惑,房产证写着张某,判决书上写着王某,而自己又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占有了房屋,现在这个房子到底是谁的?
【荣凯说法】
现在这个房子的所有权人还是王某而不是赵某,依据《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1日,法院判决张某和王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据生效的判决书,王某成为房子的所有权人,《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虽然王某在2016年3月1日将该房屋出卖并交付给知情的赵某,但房屋未经变更登记,故不发生物权效力,赵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赵某可要求返还房款并支付利息,并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追究王某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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