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张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9月14日,王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本案诉争房屋(经济适用住房),房价款总计47万元,同日,王某和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向银行贷款了34万元。同日张某缴纳了首付款14万元,王某所借贷款均由张某偿还。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房屋所有权证由张某持有。2013年5月5日贷款还清。后张某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王某拒绝。张某诉至法院,称自己在购买房屋时借用了王某的购房资格,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王某则称自己购买房屋时曾经向张某借款,双方仅存在借款关系。
荣凯说法:张某因不具备当地户籍,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因此借用王某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而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具备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准入和推出机制,双方的借名买房行为违反了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该借名买房关系应认定无效。法院应对张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张某可依据借贷法律关系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赔偿贷款利息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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