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机动车环检的“黄绿标”将不再使用记者王新超摄点击查看原图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新超)根据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于近日发布的文件,机动车环检的“黄绿标”将不再使用,但机动车仍需定期进行环检,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山东省也将按照这一规定来执行,目前正在起草文件,对如何贯彻实施进行详细规定。
近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在此次废止的规章和文件中,包括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 月22 日,环发〔2009〕87 号)。该87号文件中规定:“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而它的废除,意味着“黄绿标”不再使用。
那么,该“通知”废止后,机动车还需要进行环检吗?有关部门如何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监管?记者了解到,7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大气法》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也就是说,取消核发“黄绿标”后,机动车还是得进行环检,环检不合格的,将得不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而根据相关法律,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不过,值得一提的,该文件中规定“纯电动汽车免于尾气排放检验”。与此同时,“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昨日,山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山东省也将按照这一文件来执行。与此同时,济南市环保局信息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市里已经接到了环保部的文件,并向省厅请示,省里现在正在起草一个文件,对于如何实施贯彻进行详细规定,等省厅下发文件后环保局将和公安局共同研究新旧规定过渡、衔接方面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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