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涉及婚姻之房屋分割
案件事实:王某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济南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自己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1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及海尔冰箱、康佳彩电、三洋洗衣机、煤气灶等在卖房时也一并留给了买房人,大约估价为8000元,包含在448000元房价中。王某某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租金收入约72000元。
【荣凯说法】
李某购买该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应归李某个人所有;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出售房屋时一并转让,总房款中的8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在此做一个总结,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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