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购房合同非本人所签无效
案件事实:2016年2月14日买房人张某某与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楼宇认购书》,认购开发商某楼盘商品房一套,支付定金2万元,买房人按认购书约定向开发商支付20%首付款,余下房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截至纠纷发生时买房人已支付房款及相关税费等费用总计人民币389108元;因为购房政策调控原因,买房人未连续缴纳三年以上社保,银行未批准买房人申请的按揭贷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卖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开发商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房人配合办理涂销备案手续。
本案买房人提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遂应诉,而且就本诉提起反诉,要求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退回买房人已付房款及税费,合同是否属于买房人所签,无疑成为本案的焦点,开发商经过核实,确认非买房人所签。
【荣凯说法】
解决本案,在诉讼策略上应当在本诉的基础上提起反诉,从而达到法院支持退回房款及税费的目的;其次,本案的发生纵然有房产政策限购的因素影响,但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和签订合同方面把关不严,也是值得开发商检讨的,买卖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文件,竟然出现买房人非本人签名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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