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买方“跳单”未必违约
案件事实:房主小李到多家房屋中介挂牌卖房,A中介带着陶某看了该房,B中介又带着陶某之妻看了该房。A中介与陶某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陶某看过该房后,如果利用A提供的信息另与房主达成买卖交易,陶某应按照实际成交价的1%支付违约金。后在B中介的积极撮合下,陶某与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陶某向B中介支付了佣金。A公司获悉后认为陶某构成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
【荣凯说法】
在房屋中介合同中,一般有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俗称“跳单”。“跳单”行为当然属于违法,但衡量买方是否构成“跳单”,却主要看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等条件。如果买方没有利用该中介提供的信息,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并不构成违约。
本案中,卖方通过多家中介卖房,A中介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B中介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没有利用A的信息,故不构成违约,陶某也无需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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