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新超)近日,德州市环保局和德州市财政局印发《德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确定三个奖励等次,分别为500元、1000元和2000元,公众都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
该《办法》中说明,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公众)都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该办法。
奖励举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也可以匿名举报。
在有奖举报的违法行为种类及额度方面,依据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的15种环境违法行为,选择13种易于操作、可判断性强的种类作为德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种类,并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确定三个奖励等次,分别为500元、1000元和2000元。
其中,举报“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等行为的,可以获得2000元奖励。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同时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的单项奖励金额为准,不累积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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