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省城的公积金将可按月提取点击查看原图近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细则中最大的亮点是对即将推出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办理细则进行了规定,此外,对于不正当手段套取公积金者也将加重罚则。文/图记者史尚静
公积金可按月委托提取冲抵房贷
据了解,从去年7月开始,济南推行公积金按年度冲还贷业务,缴存职工可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过,对一些市民来说,按年度进行冲还贷的周期还是有点长,因此按月委托还款提取业务的推出,将进一步减轻贷款人的还款压力,受到不少职工的期待。
在此次公布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记者注意到,对即将推出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办理细则进行了规定。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按约定的额度逐月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在公积金中心本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可根据办理条件申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5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每月转账总额度不超过本细则实施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提取额度到百元。也就是说,推行后职工可选择公积金冲还贷和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两种方式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只要职工的公积金余额充足,二者并不冲突,不过已经办理了按年提取业务的,则不能申请按月提取。
调离本市在新工作地设账户的直接转账
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调整后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有13种情形,包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六)支付物业费的;(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九)出国(境)定居的;(十)正式退休的;(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在能够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情形中,新修订的细则对于“调离本市在新工作地设账户”的职工公积金进行调整,由提取变为转账至新设账户。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要求,异地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因此,按该要求济南公积金中心拟取消“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政策,职工在异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其个人账户公积金应转账至职工个人的异地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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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者暂停资格延长至5年
除了对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调整外,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不正当手段套取公积金者将加重罚则。细则中提出,以伪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暂停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并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中,在今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面将受到一定限制,已套取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资金,拒不退回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注意到,以伪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原来的“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变更为“暂停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
据介绍,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inangj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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