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2015)历执字第104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刘简青名下坐落于历下区双福街 2 号楼2-102室的房屋,依法应归刘彬所有。现有关权利人已向我局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现我局公告作废济房权证历字第072074号《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我局将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有关权利人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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