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德堂阿胶有限公司、王颖斌:
你们于 2015 年3月 2 日与我公司高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我方经十路17175号兴业商务中心 A 座第一层房屋,租期为九年零十个月。该合同履行期间,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房屋租金,经我方多次催告后,仍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至今欠我公司房屋租金十个月余久,并同时违反了合同中“不得转租第三方的条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我公司作为出租方有权解除我们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我公司现在依法通知:
一、自本通知函发之日起,山东天德阿胶有限公司和王颖斌在 2015年 3 月2 日与我公司高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请在收到本书面通知后 4日内(最迟在 2016 年6月 11 日8 时前)搬出位于济南市历下区 17175 号 A 座一楼房屋。
二、若在上述期限内不搬出上述房屋,本公司将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有权要求你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特此通知!
济南盛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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