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0)槐执字第268号《执行裁定书》、(2010)槐执字第2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邢淑云名下坐落于槐荫区经三纬七路女人街 2号楼东段(2-031、2-032、2-033)房屋,依法应过户至杨帆名下。现有关权利人向我局提出不动产权登记申请,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现我局公告作废济房权证槐字第081063号《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我局将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有关权利人办理上述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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