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执字第 488-4号《执行裁定书》、(2014)市执字第4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王水春名下坐落于历城区南全福南二区 10号楼 1-401 及地下室,依法应过户至李得明名下。现有关权利人向我局提出不动产权登记申请,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现我局公告作废济房权证历城字第 090069号《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我局将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有关权利人办理上述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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