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鲁华: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一案,作出的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槐卫医罚字(2015)0702-202 号】,现已超过法定起诉(复议)期,但你未履行。依法对你作出《 催告书》【文号:济槐卫医催字(2015)0702-202 号】 ,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将罚没款8698 元、 加处罚款3000 元缴至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农商行)槐荫区各营业网点并履行下列义务: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卫生监督意见书已下达)。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槐卫医催字(2015)0702-202 号催告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文本,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日内到济南市槐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监科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济南市槐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 年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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