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小菊报道
本报济南讯省食药监局与省环保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过期失效药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各个环节产生的过期失效药品的无害化处理,防止非法流弊事件发生以及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所谓过期、失效药品,是指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失效、变质、被污染、不合格的药品,以及《药品管理法》确定的假劣药品,或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HW03类别的药品。
今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过期、失效药品的集中贮存、保管工作,并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和数量,同时抄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将过期、失效药品转移至具备处置过期、失效药品资质的危险废物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
生产企业自建无害化处置设施,应通过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方可自行处置过期、失效药品。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过期、失效、变质等废弃药品的处置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检查中查处没收的假劣药品,以及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中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要求转移至具备处置过期、失效药品资质的危险废物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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