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小菊报道
本报济南讯日前,记者从山东省召开的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电视电话会上获悉,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于应获审批但未获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各审批部门将依法予以监督查处。同时,明确对前置改后置以后出现的“有照无证”行为,相关审批部门要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领信息,实施监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都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予以公示。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将升级完善自身业务系统,加快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对接,力争到2015年底,实现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各政府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交换。
同时,各级财政、建设、国土、科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银行信贷等方面,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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