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把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依法治国,就是要使国家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轨道。近年来,山东省围绕依法治国进行了有益探索和积极实践,形成了不少有山东特色的经验。
本报今起推出一组报道,梳理山东创新之举,以期对各地法治实践有所启示和借鉴。敬请关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摘要
□本报记者李占江
又到供暖季。与往年不同,让群众诟病的取暖报停费今年不用再交了。年初施行的《山东省供热条例》明确规定:报停费取消。其实,法规取消的,不仅是群众负担,更是服务部门的“垄断作风”和部门利益。
法律,治国之重器;良法,善治之前提。立良法,山东的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这是一部注定要载入山东省立法史的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作为省级层面全国首部经过第三方评估后出台的法规,之前,它的名字是《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对这部法规进行立法前评估的第三方,山东社科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阳,谈起这部法规,仍是眉飞色舞:“刚拿到部门提供的法规草案一看,还是没跳出偏重行政管理的老框子。草案里对部门权力规定的多,多为禁止、制裁性条款,名为保护,却有部门利益的影子。”
经过评估,草案中关于加强部门管理和一些罚款规定消失了,更多的是如何激励促进、规范专利管理和完善专利服务等内容,甚至连法规名字里面“保护”两字也直接删掉了。两字之差,云泥之别。“相当于重新制定了专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处长王仲泉说。
“我从1998年开始参与立法工作,感到无论是由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是政府法制办牵头立法,都比部门自行立法要好,可以避免部门围绕自身利益设置的许可、收费、处罚等不该入法的条款。现在来看,由专门立法机构协调各方利益进行立法是最合适的。”参与了8部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省环保厅法规处调研员张金智说。
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平衡的过程。法规由部门起草甚至主导,则会不可避免地沾染上部门利益。在一次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一部由某部门提交审议的关于汽车尾气治理方面的草案,让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温孚江当场拍了桌子:“这么多要钱要权的内容,部门利益明显,如果这样的法规通过,群众会笑话我们的立法水平!”
部门利益,不仅涉及权力部门,更涉及法规的利害相关方。省残联权益部的同志,在谈到推动残疾人提前5年领养老金入法时,对遇到的阻力感慨连连;省老龄办的同志,在谈到克服阻力,推动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公交、70岁以上老人景点免购门票入法时,兴奋不已。
法律是各种利益和矛盾的集中交汇点。立法过程中,利益博弈从未停止。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规定:企业招待费和领导工资奖金等都得公开。在分组审议这一法规草案时,来自企业界的代表认为这会激化领导和职工之间的矛盾。会场内针锋相对,争论不断,让一位刚参加工作负责会议记录的同志感慨说:之前哪见过这阵仗!
“有分歧甚至有争议是好事。”省人大立法咨询员、原山东政法学院院长赵喜臣认为,现实中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立法博弈不充分所致。只有让不同群体,各方民众的利益诉求在民主立法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博弈,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各方利害关系人达成最大立法共识,出台的法律法规在实施时才具有坚实的基础。“关键是,不能只有部门利益一方的声音,还必须得有群众的声音”。
如何做到利益诉求合理平衡,达成共识立良法?在赵喜臣看来,关键是要人大主导立法,而不是部门主导。“主导,重要一条就是决定什么该立,由谁起草。”赵喜臣说。在立法项目选择上,山东省坚持“四个不立”:不是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不立,虽有立法必要但立法条件不具备的不立,能用党纪、政策、规章、道德解决的不立,立法目的针对性不强、效果不理想的不立。对重要的立法项目,山东省还委托第三方对立法内容、立法条件、可行性、社会影响和法规实施的成本效益进行评估。
立良法,要保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山东省立法工作坚持开门立法:重大法规项目举行听证会,在报纸和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率先在全国实行网上立法听证,聘请20位省内顶尖的专家学者担任立法咨询员,每件法规草案都必须经立法咨询员专题会议评估论证通过后才能进入下一程序……
为让每部法规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山东省立法机关一直在努力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在制定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时,省人大常委会把立法听证会开到了工程现场,听取沿线区域群众意见;供热条例搞网上立法听证,一百多人积极报名参加,一位七十多岁的老大爷,专程坐公交车辗转来到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将手写修改意见交到工作人员手中。
立法信息的公开透明,为公众参与立法创造了条件,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诉求都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充分表达。
2013年换届以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和“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扎实做好立法工作,共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15件,审议法规草案4件,批准济南、青岛、淄博3市报批法规21件,有力地推动了依法治省的深入开展。
“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这是提高立法质量,是做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温守信说,“当然,这意味着人大要承担更重大的责任,要有足够的立法力量,这也是今后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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