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张波报道
本报济南讯自11月1日起,全省所有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和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
据了解,10月13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进一步明确了山东省黄标车限行区域及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标准。根据《通告》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山东省所有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和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交警将会加大对黄标车、无标车、冒黑烟车、未检车、报废车等重点车辆的查处力度。城区及高速公路监控设备也将对进入的黄标车进行抓拍取证,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顶格处理。对黄标车闯禁行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驾驶人记3分处罚。另外,对查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存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或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一律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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