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记者刘敦亚
为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济南市将制定《济宁市中小学生上下学出行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记者在市安监局了解到,该办法即将出台,在出台之前面向全市征求意见,市民可于9月2日前登陆http://www.jnajj.gov.cn查询联系方式。
1.小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
该办法规定,小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学校覆盖范围一般应保证学生上学单程步行时间不超过40分钟;具备公共交通或校车服务条件的,学生单程乘车时间不超过40分钟。
每学年开学前,各级教育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小学、初中学生上下学的出行方式、往返路线、乘坐车型、乘车时间等进行一次详细的普查。普查应覆盖到每一所学校、每一个学生。普查结果应由学生、学生家长及班主任签字确认。同时,学校应建立本校学生上下学出行普查信息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至少保存一年,并报本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班主任应每天对学生的到校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家长沟通处理。
交通运输、教育部门要会同公交公司、有关通讯企业,共同开发学生出行一卡通软件,学生上车刷卡,及时将学生信息传递给学生家长。
2.五年内“4区”应发展百部专用校车
市、县(市、区)交通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学生上下学出行需求,制定覆盖城乡的专用校车发展规划。五年内,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北湖新区范围内应发展100部专用校车,其他县(市)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校车需求状况,确定本县(市)专用校车发展规划。
专用校车的运营由市、县公交公司具体负责。市、县公交公司应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校车运营公司,健全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制度,配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校车驾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随车管护人员。
学校应当与校车运营公司签订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责任书按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学校可自备非专用校车
该办法规定,在专用校车不能满足中小学学生上下学出行需求的过渡期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非专用校车的准用车型及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教育、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共同确定;非专用校车可由学校自备,也可委托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公交公司、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运营服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或租用下列车辆接送学生,例如:拼(组)装车辆;报废(或延缓报废)车;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
同时,禁止未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拒绝乘坐未依法取得校车标牌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下学。
4.湖区可用符合国标船舶运载学生上下学
在湖区,可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船舶运载学生上下学。从事校船运营的,应当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校船标牌,校船运营应当纳入当地客渡公司管理。
客渡公司应建立健全校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对运营校船配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船员和随船管护人员,安装ARS 自动识别系统,定期进行营运检验、维护,保证校船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客渡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客渡码头安全管理职责,杜绝校船超速超员,严禁校船夜间及恶劣天气航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自备船、渔船、货船等非载客船舶接送学生。
5.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责令暂停招生
该办法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附小学生走出学校(资料图)记者刘传伏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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