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山进通讯员张晴晴
每天,市民走在繁华的街道上不经意间一抬头,总是会看见一些楼盘的巨幅广告,那些美丽的效果图显得格外醒目。“××花园”这些给人以无限想象的字眼,早已成为众多小区的代名词,仿佛整个城市一时间都变成了“花园”。依据地名管理的现行法规,济南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区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今后,新建道路命名和住宅小区命名等需要到市民政局地名办备案,不能随便进行命名。
地名规划需与城市规划同步
该《文件》规定,按照城市地名规划与城市规划同步、局部与整体相衔接、新区规划与老区优化相协调、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完善与济宁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布局合理的地名体系,制定与城市建设规划相配套的城市地名专项规划。要在控制性详规编制中强化地名管理工作。对规划道路、桥梁等市政交通设施,有已经批准的名称的,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名称;尚无批准名称的,应使用规划暂用名。规划暂用名命名由规划和民政部门共同提出方案,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现状道路的规划延伸段不得直接标注被延伸的道路名称。对新建居民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核查开发、建设单位有无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对没有履行地名命名手续的,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办理。
地名标志设置实行属地管理
地名标志的设置实行属地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前,设置方案应报民政部门审核。具体分工为:城区主次干道道路地名标志由市住建部门设置和管理;城区小街路巷地名标志由各区设置和管理;居民区地名标志由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和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及其他指示标牌,由各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由住建等部门在工程竣工时检查验收。对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名称、样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置位置不当的,通知设置单位(个人)予以纠正。
反映城市历史、文化等特色地名不能实行有偿冠名
地名有偿冠名要按照地名管理法规中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和审批程序审慎稳妥地进行。城区新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民区可以实行有偿冠名;对群众认同感强,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得实行有偿冠名。有偿冠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协议方式的,报市政府同意。有偿冠名方案由市住建部门拟订,经市民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地名有偿冠名费列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地名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另外,《意见》还规定: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专家研讨制度,积极推进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地名规划衔接、重大建设项目命名等问题上,共同推进落实。加大地名依法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加强对非标准地名使用的监督和查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遵守地名管理法规,不得在正式公文中使用未经政府批准的地名。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立完善市区两级地名数据库;大力开展以地名网站、地名热线(声讯电话)、电子地图、触摸屏等多种形式为载体的地名信息化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准确的地名信息,切实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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