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文明
□本报记者 朱文明
8日,在舜网论坛上,网友转发了署名为“巨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案中队”的一个帖子,为了寻找一起盗窃案的失主,巨野公安发布了赃物中一个存储卡里的人物照片,并注明照片拍摄地点为济南九如山和泰安方特游乐园。有网友质疑此举侵犯了肖像权,而律师表示,巨野县公安局为破案发的这些照片,并不构成侵权。
网络:警方广发失主照片
记者在舜网论坛上看到,这个帖子是名为“扁舟一系”的网友在1月8日19:49发布的,帖子的署名为“巨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案中队”,并留下了一个手机号。
帖子正文称,“近日,我队破获一起技术开锁入室盗窃案,获取了部分赃物,其中一相机储存卡中有很多人像,应该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照片,为了破获该案件,现将照片以及部分赃物照片发布网上,请广大网友充分利用QQ、论坛、微博形式广泛传播,争取早日和失主取得联系,印证该案件,谢谢!”
在帖子的下面有5张照片,都是在景区和游乐场的合影。前3张的拍摄时间注明为2010年10月22日,拍摄地点为济南九如山。而后两张的时间和地点为:2010年10月18日,泰安方特游乐园。
随后,记者又在百度贴吧里找到了类似的帖子,发布时间为1月8日,是网名为“刑警队寻找失主”的网友发布的,帖子正文和几张照片都相同,此外还多加了一张梅花牌手表的照片。
9日下午,记者和巨野县公安局秘书科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证实帖子里的手机号码,是该局刑警大队大案中队中队长单飞的。
随后,记者和单飞取得联系,他告诉记者,帖子确实是他们发的,目的就是要找到失主。由于发现存储卡里照片基本都是在济南和泰安拍的,怀疑失主是济南或泰安人,除在百度贴吧上发了外,还重点在济南和泰安的各大论坛上发布。
民警:为破案不怕失主起诉
对巨野县公安局的这一做法,许多网友表示支持,并且主动转发帖子,希望有更多人的能够看到,早日找到失主。
但也有网友怀疑,没有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而将大量当事人的照片发布到网上,此举可能侵害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一位网友表示。
单飞说,犯罪嫌疑人是在1月7日抓获的,赃物里有一只价值1万多元的梅花牌手表,还有一些玉配件和一个相机存储卡。由于犯罪嫌疑人拒不配合,而赃物里也没有其他有价值的信息,他们一时无法联系到失主,就只好希望借助网络找到失主。
对于是否担心侵害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单飞说,这个问题他们也想过,但发布受害人的照片是公益目的,是为了破案和找到失主,而非商业目的。“就算当事人看到后起诉我们,为了破案也认了。”
律师:此举并不构成侵权
对于巨野县公安局这种做法,是否侵害了当事人的肖像权,记者咨询了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的王新亮律师。
王新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巨野县公安局发布照片是为了破案,并且及时找到失主,因此不构成侵权。
王新亮进一步解释说,首先发帖子和照片是为了找到失主,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其次,所发布的照片并不是私密照片,而是一些旅游照片,没有对别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是伤害。所以,不对失主的肖像权构成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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