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元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31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专家解读】
济南不少微小企业或将免税
针对此次“两税”部分条款的修改,山东省财税专家认为,这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在相当程度上减轻负担。
比照修改前后的“两税”修改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明显提高了。其中,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而此前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而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国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是规定了一个幅度,各省要按照自身情况在此幅度内制定各自的起征点。”山东财经大学(筹)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潘明星告诉记者,以营业税为例,目前山东的起征点为原政策的上限――― 月营业额5000元,如果此次修改后,山东仍按最高标准20000元的起征点征税,那对小型企业而言绝对是个好消息。
潘明星说,以月营业额为19000元的餐馆为例,如果按照原来5000元起征点,以5%的税率计算,每个月需缴纳营业税950元,而如果按照新的细则,同时山东又执行最高20000元的起征点,这就意味着这家餐馆以后不用缴纳一分钱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近20000元,也算是个像模像样的小企业了。”潘明星表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调高后,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而言,将减轻不少负担,能够起到帮扶弱势群体和弱小企业的作用。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集中力量监管大中型企业。
目前,山东省还未出台具体细则,到底多大规模的小企业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现在还不能确定。 (记者董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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