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彤彤
合同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怎么算?一大型写字楼所有方,自称因合同诉讼时效已过,拒付450万元装修款,但其诉求却被济南仲裁驳回。原来根据最新出台的法规: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006年7月,济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济南一家大型写字楼的装修工程,因在施工过程中委托方的资金出现问题,双方决定于2007年8月终止施工,并以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了工程决算,签订了终止装修施工合同协议。并约定写字楼方欠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万余元,约定在2007年10月至2010年7月期间分期还清。可时至2011年,写字楼方所欠工程款却一分未还。装饰公司到济南仲裁申请仲裁,要求写字楼方支付工程款450万元及违约金。
审理中,写字楼方承认工程欠款一事,但认为截至申请仲裁之日,已超过两年的应付工程款超过了诉讼时效,不能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拒绝支付2009年4月之前的工程款。
这一主张并未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原来针对诉讼时效,最高法有了新规:“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仲裁庭依法裁决写字楼方全额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仲裁员介绍,写字楼方在《终止协议》中承诺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只有当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完毕,写字楼方的建设工程合同付款义务才履行完毕,因此在最后一笔工程款付款日期到来前,装饰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前期所有未付款项的,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工程款付款日期起算。从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来看,要求装饰公司在后期工程款付款日期尚未到来之前就基于前期已到期的工程款先行起诉,不仅违背交易习惯,客观上也将造成多次仲裁或诉讼,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并浪费司法资源,是对债权人的苛求。因此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时效也应该从最后一笔工程款付款日期起算。 (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侯济生 邓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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