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11月2日讯 (记者黄强)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济南将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以减轻取消“以药养医”后基层医疗单位的负担。其中,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将优先偿还;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不得举借新债。
2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相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现在形成的债务,由各县(市)区参照方案自行化解。2012年1月1月起两年左右时间内,各县(市)区政府要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另外,各县(市)区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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