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10月8日讯 (记者陈彤彤)公司换了负责人,原有的债务是否就能一笔勾销呢?济南仲裁处理一起案件,某公司原负责人离职,欠下20万元房租不缴,房东找到仲裁评判,最终,济南仲裁裁决这20万元房租“赖不掉”。
2006年3月,市民张女士与某公司前任负责人刘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先生承租张女士名下的房产用于办公,租赁期限从2006年4月至2011年4月,租金每年20万元。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一年的房屋租金,刘先生并未按期支付。2009年10月,公司负责人由刘先生变更为郑先生。
张女士多次向郑先生讨要房租,但郑先生以“房屋租赁合同上没有公章、公司法人已变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房租。他同时指出,签订合同是刘先生本人所为,现在刘先生已不是公司负责人;合同上没盖公司的公章,因而合同无效。
仲裁庭审理认为,虽然《房屋租赁合同》上只有刘先生的个人签名,没有加盖公章,但这是刘先生在担任被申请人的负责人期间为被申请人的办公场所之用签订的,属于职务行为,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裁决郑先生支付给张女士房租及相关费用共计20余万元。
记者也了解到,如今不少房屋出租为了图省事,合同双方都是以签署个人姓名为准,虽然有身份作为担保从某些方面来讲可靠,但一旦涉及公司行为,就变得比较复杂。有法律人士建议,如果房东是与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不妨在对方签署负责人的姓名之外加盖公司公章,防止出现类似纠纷后,无法寻 求权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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