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康培整理)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3个,有29名读者登录微博,咨询与物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应读者要求,本期解答赠送物业服务中的房屋保修问题。
市民咨询:我新买的商品房刚住了不到一年便出现渗漏,于是找开发商维修,但开发商却告诉我,由于我买的是尾楼,房子已经过了保修期,他们不再负责。这房子我才住了不到一年,怎么就过了保修期?房屋保修期到底有多长?期限又该如何计算呢?一旦出了问题该如何处理?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开发商与用户自行约定。第6条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不应低于本规定第5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要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要明确保修项目和期限,所以,业主在购房时可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与开发商作出具体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且期限不得低于上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品住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对于确实超过期限的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也可以找开发商协商,要求其本着为客户负责的态度,提供维修服务,当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见习记者李康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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