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彤彤
时报10月28日讯 (记者陈彤彤)一起车祸造成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分别提供的定损金额竟然相差一倍,近期济南仲裁委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济南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120万辆,车辆理赔的案件持续增多,遇到此类问题市民又该有哪些注意事项?
不久前,济南司机张滨(化名)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天津与一辆本田雅阁车相撞,造成两车损伤,张滨当场向当地交警报案。经鉴定,张滨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天津交警的调解下,张斌赔偿了雅阁车主损失10.5万元,其中包括被损车辆的修复费用10万元。后张滨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保单中明确规定必须到指定的定损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定损而张滨没有这样做为由,不予赔偿。张滨提出,和解协议是在执法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的,并未超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履行赔付的行为属于“耍赖”行为。
随即张滨向济南仲裁提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计12万余元。随着案情的推进,在第二次仲裁开庭时,保险公司提出和解方式――― 根据保险公司自己进行的赔付确认,只能赔付给张斌5万元车损补偿。因为赔付数额差距仍旧很大,双方仍旧僵持不下。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尽管张滨提供的天津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不是保险双方共同约定进行的鉴定,但本案受损车辆本田雅阁轿车的损失数额,是由当地交警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委托该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的,并以此为依据主持张滨与受损车主进行调解,仲裁庭对此予以认可。而保险公司所提交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金额形成的主要依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定损报告曾经通知或者送达过申请人张滨,因此不能作为轿车修复费用的依据。由于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理赔的证据,所以应向仲裁申请人张滨赔偿车辆修复费用、定损费、拖车费、停车费,合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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