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采取盘活闲置存量住房、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新建租赁住房等方式,每年新增租赁住房120万平方米,实现3年新增租赁住房360万平方米。重点培育轨交、城建2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在轨道交通沿线和先行区新建租赁住房。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2021年年底前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记者刘建宇
多渠道筹集房源
据介绍,试点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等住房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
《意见》明确,支持盘活闲置存量住房作为租赁住房。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以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等方式筹集闲置住房用作租赁房源(单项规模不低于50套(间))。允许直管公房以及市、区两级投融资平台将剩余安置住房、闲置的单位公有住房按照装修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盘活为租赁住房。规范个人出租房屋行为,鼓励将个人闲置自有住房长期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出租,并纳入济南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同时,支持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将消防、结构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用途为办公、商业、旅(宾)馆、厂房、仓储等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改建为租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建设的闲置或利用率低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暖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鼓励存量住房出租
《意见》提出,在商业商务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科研、产业园区等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新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合理控制土地价格,明确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地块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要求。
同时,济南将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租赁住房。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试行由“竞价”转为“竞自持租赁面积”,并在出让方案和合同中明确规定竞得人持有租赁住房年限等内容。配建租赁住房全部公开对外出租,不得“以租代售”。
产业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该用地可部分用于建设租赁住房,保障园区职工居住需求。
此外,济南还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产权所有人改造“城中村”“城边村”现有存量住房、保障房作为租赁住房对外出租。
加快培育租赁市场
济南提出,承租人依法办理济南居住证后,可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户籍证明、务工证明材料,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含政府支持的民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依据量化赋分积分入学政策,享有子女相对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服务。
济南还将积极申报国家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区域产业、人口、资源等条件,合理统筹全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总量和布局。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建设“只租不售”的租赁住房,需先行编制村庄规划,产生的收益用于村民生产生活保障。
同时,按照试点年度目标及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组织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专业住房租赁运营机构等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按程序申报住房租赁试点项目,结合申报情况明确土地出让条件,安排租赁住房供地,确保完成各年度任务目标。发挥国有企业龙头作用,在轨道交通沿线、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等区域新建租赁住房。济南还将鼓励市级投融资平台、国有企业参加租赁住房建设,重点培育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家国有龙头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
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根据《意见》,济南会将多渠道筹集的租赁住房统一纳入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监管,并对房源信息发布、核验以及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环节实施全流程监管。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定期公布住房租赁经营主体信用等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同时,还将为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网上“一站式”服务,利用网页、微信公众平台、APP等多种交互方式,为租赁双方提供房源产权信息核验、租赁信息发布、线上实景选房、网上签约、信用记录查询等全程服务,实现租赁房源全覆盖、租赁环节全打通、公共服务全纳入。
济南将定期公布租赁住房指导价格,引导市场合理定价。制定、推广住房租赁合同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试点项目纳入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并对各环节实施动态监管。
对以租代售、未到合同约定期限擅自售房等行为依法依规采取限期整改、追缴奖补资金、限制网签、吊销营业执照等惩处措施,严厉打击发布虚假信息、垄断房源、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
济南还将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2021年年底前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收入,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试点期间,济南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4亿元、地方财政资金9亿元作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项目和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工程进度节点申领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按照盘活闲置存量住房项目最高180元/平方米、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项目最高600元/平方米、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最高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本着前期就高,后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的原则发放。自2020年起,对纳入济南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给予一定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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