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老汉和儿子送来锦旗。
“感谢检察官的关心,感谢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55岁的金老汉握着济阳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的手,激动不已。
10月8日,国庆假期后上班第一天,金老汉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济阳区检察院,为第三检察部的干警们送上写有“公正司法 执法为民”的锦旗,表示感谢。金老汉的案件,是济阳区检察院今年办理的第17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一场醉酒伤人又害己
提起自己被捕的经历,金老汉悔不当初:“唉,都怪我喝了酒办的糊涂事!”
事情要从今年的6月23日下午说起。55岁的金老汉平时没有别的爱好,就爱喝点酒,可喝了酒这人的行为就有些不受控制.这天下午,醉酒后的金老汉在家门口的马路上持刀将邻居李甲、李乙(化名)二人砍伤。
经鉴定,李甲左侧脖颈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李乙头顶被砍伤,构成轻微伤。7月8日,金老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2日以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羁押必要性审查还没判刑能出看守所吗?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看守所里的金老汉第一次听到“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个词的时候,对自己可以取保候审还有些怀疑。自己确实酒后伤了人,还没判刑就可以出看守所了?
律师告诉他,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其目的就是保障人权,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
多方查证不予羁押不构成社会危险性
金老汉通过律师向济阳区检察院提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济阳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干警迅速行动,开展对案件的审查工作。
检察官调阅了全部的案件资料细致审查,听取了办案机关的意见,联系到两名受害人,了解到金老汉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两家达成和解,受害人对金老汉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同时。干警到金老汉家中实地进行走访,了解到金老汉还有高龄卧床的母亲需要照料。
考虑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证据已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金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不予羁押不构成社会危险性。
9月24日,济阳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向第一检察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第一检察部采纳意见后变更了强制措施。9月25日,金老汉走出了看守所。了解到检察机关做出的努力,金老汉再次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悔过与歉意,并对办案检察官表达深深的感谢。
检察官说法
此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济阳区检察院在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的同时,牢牢把握住法理与人情的平衡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出司法为民的宗旨精神,有效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为切实提升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质效增添一抹人性色彩。
(文/图本报记者刘晓群通讯员赵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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