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来到曲堤镇东街村,对复垦的128亩耕地进行检查,了解其恢复耕种情况。这128亩耕地重披绿装,多亏了济阳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这是济阳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公益诉讼诉前案件。事情要从2014年说起,国土部门作出批复文件,同意某建设集团使用济阳县曲堤镇东街村的128亩地用于临时施工,期限为1年。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要求使用期满3个月内复垦并验收。
项目结束后,国土部门多次发出限期复垦的函,要求建设集团尽快将东街村耕地复垦到位,接受验收。然而该集团总是一再承诺,却不积极主动履行复垦义务。2017年,检察人员现场调查时,该土地仍有大量碎石、混凝土碎块等,与《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的相关要求明显不符。
该建设集团逾期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对国有土地造成了严重损害,同时也使农村耕地遭受无法复垦的危害。检察官立即走访了国土部门,找到了负责该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该土地的批复使用情况和查看了双方的复垦协议书,听取了国土部门的情况说明,得知相关工作人员还在与该集团沟通协调此事。检察官一方面向国土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垦方案;另一方面,迅速与国土部门分管领导协调可行的解决办法,并与曲堤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国土部门高度重视,迅速拟定处置方案,与该集团取得联系,再次申明问题的严重性,要求其必须限期完成整改,否则该集团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该公司当即表示安排专人、专项资金着手实施。很快,复耕工作全部完工,验收合格。
据了解,今年以来,济阳县检察院主动适应公益诉讼改革新形势,加大部署力度,积极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成立专门办案组,院领导亲自带头办案并多次召开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会,主动走出办公室寻找案件线索,目前已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6件。
检察官 普法
公益诉讼
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段佳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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