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市的陈静在不知道借款发生、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收到了法院的一份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上称:陈静的丈夫潘帅与金鹏公司签订了一份6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由其丈夫为法定代理人的银丰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潘帅逾期未偿全部借款,法院调解潘帅偿还金鹏公司600万元本金和120万元利息。因借款发生在两人的婚姻存续期间,法院调解由陈静与潘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由银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陷入绝境的公司
案件调解结案后,被告潘帅、陈静、银丰公司未能履行调解义务。2017年,金鹏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执行期间,依法查封了银丰公司账目和有关企业财产,企业信誉受到极大伤害,有关银行了解情况后,解除了与银丰公司的正常贷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导致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处于停产状态。
在济阳县检察院检察官调查时,潘帅称,自己2014年5月向金鹏公司借款600万元,约定8月29日前偿还。2014年6月,金鹏公司分5次将600万元打入自己的账户。之后潘帅分几次将钱打入金鹏公司董事张某、总经理王某及金鹏公司账户超过667万元。但对方拒不承认还款的事实,称潘帅的打款是张某和王某以个人名义的借债。
为了证实潘帅已经还款的事实,济阳县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多次到银行查询转账记录,找到了一张当时王某收到200万元的收据。显然,如果是借款,王某应该打借条而不是收据。潘帅向检察官介绍,王某和张某在潘帅签订借款合同等一系列过程中始终参与。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潘帅向两人的还款行为应视为潘帅对金鹏公司的还款。一系列证据都显示潘帅的还款行为是有事实依据的,他已经还清本金及利息。
不知情的妻子
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上显示:被告人潘帅、陈静和银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杨永。在调查过程中,陈静告诉检察官,自己并不知道丈夫借款的事情,她不了解公司的情况也不认识这个叫杨永的人,自己也并未在委托书上签名。杨永承认,潘帅是自己的老同学,授权委托书是潘帅从自己的办公室带走,签完字又送回来的,自己并不能保证签名者是陈静本人。而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按照程序应该是委托人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签订,必须有受委托人在场。
济阳县检察院依法调查核实认定:授权委托书上陈静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在未经过案件当事人陈静授权的情形下,诉讼代理人杨永代理陈静参与了该案的调解,代签了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和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的规定,济阳县检察院认定调解书违反了当事人自愿原则。
丈夫借款,妻子不一定要共同承担债务
法院民事调解书称,被告陈静和被告潘帅系夫妻关系,被告潘帅的该笔借款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遂将陈静作为被告进行了调解,并认定陈静和潘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在调查期间,陈静表示其对丈夫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原告金鹏公司也明确表示知道潘帅的借款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公司资金周转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潘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银丰公司是具有4名股东的有限公司,不是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其公司财产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在法律上是互相完全独立的,股东对公司的盈利享有财产分配权。表现在民事责任承担上也是有限的,即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仅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时,在法律上则免除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不涉及用股东的个人财产清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济阳县检察院认为,该笔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该认定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应当把陈静作为共同还款人。
济阳县检察院认为,现有的证据证明该案调解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诉讼主体不适格、调解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撤销了民事调解书,陈静终于摆脱了落在自己身上的巨额债务,潘帅的公司也得以解封,投入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濒临破产的公司和一家人重新获得了曙光。(稿件中人名、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段佳贝)
新闻推荐
2日午间,济南市区最高气温达到31.6℃,刷新了今年以来的最高气温纪录,最低气温也达到了21.2℃。就在不少市民纷纷喊“热”的时候,市气象台放出一个关于“冷”的重要天气预报,大风降温正在路上。...
济阳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济阳县这个家。